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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什么医生和患者都有点紧张?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新事物总是不完美的,这不妨碍它的进步意义。


来源:医脉通
作者:阿廖沙

本文为医脉通编辑编写,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这是中国医疗多年来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早在2005年两会期间,当时政协委员就曾提出:“各医疗机构的医检报告单互不通用,不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又增加患者负担,对医疗部门的形象亦有一定影响。”

 

随后多个省份开始了关于“检查结果互认”的尝试,十多年间试点地区越来越多,检查互认范围越来越广,但收效并不算明显,患者群体依然感觉“重复/过度检查”现象严重。

 


2021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推进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并将开展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纳入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加速了。贵州省首先表态,提出到2021年底前,贵州8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之间、所有三级医疗机构之间、二级对三级医疗机构之间、所有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内部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到2022年底前,所有二级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今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今天。

 


推动检查结果互认,医生患者各有各的担忧

 

正如前文所述,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并非新兴产物,然而十多年间收效甚微,足以说明该工作背后的复杂程度。

 

从医生角度来说,实施“结果互认”政策意味着需要面临更多潜在的风险。由于检查方法、设备、操作人员技术的不同,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不可避免存有差异,而质量标准难以统一,就意味着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很难互相信任。

 

不出问题万事好说,一旦出现医疗事故,“结果互认”政策势必会成为医院间相互推诿的借口,引发权责混乱。

 

2018年安徽省黄山市两家医院就曾因这个问题对簿公堂,患者出现长期漏诊情况,上级医院表示所以未做相关检查是源于信任外院检查结果,于理应减轻其相关责任。

 

但尽管如此,在最终判决中两家医院还是承担了同样权重的责任。法院给出的的说法是,上级医院所述“均因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无事实依据。

 

除了法律风险外,医生们有可能还要面临新的道德审判。

 

以昨天的热搜为例,为了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部分媒体打出了“3月1日起看病换医院不需重复检查”的话题,但严格来讲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并非所有的检查都没有重复的意义,疾病的发展是动态而非静止的,这就决定了不少临床检验结果可能随时间,患者病情时期,病情紧急程度变化,需要进行实时监测。

 

卫健委发布的文件中也明确指出,是在保证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媒体的这种宣传会给患者群体造成“误解”,不难想象,伴随着“看病换医院不需重复检查”这种宣传深入人心,医生开检查势必会遭受更多质疑,这对于诊疗过程也是种伤害。

 

与此同时,患者也有患者的顾虑。

 

抛开少数“医闹分子”,多数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出于对自身健康的考虑,他们对于医生一般都是“有求必应”。部分胆大妄为的医生利用了患者这种心理为自己谋利,临床上种种“过度医疗”现象多由此而来。

 

在理想情况中,实施“结果互认”政策意味着那些开展“过度医疗”的医生将无机可乘,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

 

前文中已经提到,检查结果互认的前提是保证不影响疾病诊疗,换句话说,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医生的受众,由医生的主观判断决定。

 


这个规定在保障诊疗质量的同时,也给那些胆大妄为的医生留个口子,许多患者表示,即使手里的检查结果符合标准且在有效期内,如果新医院的医师要求重做,自己也只能听话照做。

 

由此可见,想真正推行“检查结果互认”绝非易事。

 


新管理办法面前,该怎么办?

 

难不代表就要放弃,国家连发两则带有“最后通牒”性质的文件足以说明其决心。

 

首先要解决医生的安全感问题,根据最新文件可知,“检查结果互认”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但并非没有门槛,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和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以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之前的顾虑,只要严格按照流程,即使出了问题医生也有法可依。并且文件中反复强调,结果互认的前提是不影响疾病诊疗,最终决策权的依然牢牢放在医生手中。

 

针对前文所述的“道德审判”问题,文件中并未给出详尽解决方案,只是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不过根据过往经验,如果由医生本人解释难免公信力不足,应由官方媒体做出详细介绍,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医患之间矛盾二次加深。与此同时,对于患者来说,要信赖自己的医生,胆大妄为之徒终究是少数,过度疑神疑鬼反而容易影响诊疗。


以上均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这一文件的内容的阐述,文件外的努力同样不容忽视。


  • 在技术层面上,“云阅片”逐渐成熟,检查结果互认更加方便,质量更有保证;

  • 在经济层面上,DRG/DIP模式不断推进,检查费用与科室收入逐步“脱钩”,从根上打击了过度医疗;

  • 在法律层面上,医政医管局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确定了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即“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尽管目前对于复杂诊疗纠纷依然有些捉襟见肘,但毕竟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


综上所述,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大势所趋,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必过分悲观,认为该政策会导致医生群体人人自危,诊疗模式混乱;也不必过分乐观,认为该政策会一劳永逸地解决过度医疗问题,倒逼基层医院提高辅助检查能力。


新事物总是不完美的,这不妨碍它的进步意义。任何改革都是在摸索中进行,短期无法看出具体成效,只有多年后回看才能评价其得失。


希望结果是好的。


责编  阿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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